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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行因防洗錢制度缺失以及缺乏法令遵循意識,去年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8億美元。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今(7)日微創拉提完成調查報告,並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和財政部的糾正案。拉皮整形
監委指出,本案是兆豐銀行總行與海外分行的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等相關制度及作業,未符合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期待與要求,兆豐銀行應負最大責任,但兆豐金控及銀行的董事長及總經理方面,因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所以不是監委職權行使的範圍。
監委表示,監察院是依職權,調查政府派任兆豐金控公股董事與監事的管理監督機制及金融監理機關的相關作為,經向各相關機關調閱卷證資料,並辦理20餘場次的詢問會議後,已調查完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提出糾正。
監委進一步解釋,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明知兆豐金控擁有控制性持股的投資事業,包括銀行等8家子公司,涉及金融相關領域廣泛,董事長綜理集團業務,為最關鍵掌舵者,且最大子公司兆豐銀行亦為資產總額近新台幣3兆元,業界排名第2的重要銀行,但行政院竟讓該金控及銀行董事長懸缺近5個月,由總經理代理,其同時身兼4個重要職務。
監委強調,後來又因為總經理未善盡代理董事長的職責,遭金管會命令兆豐銀行解除其總經理職務,但行政院未能積極指派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的董事長,致其懸缺達近5個月之久,顯有顯失。
拉皮費用而調查報告指顯示,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對兆豐銀行重罰1.8億美元,金管會未能及時發現兆豐銀行總行及其海外分行的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等諸多缺失,簽辦本案金檢報告時,輕信兆豐銀行的說明,又未審酌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近年來一再重罰其他國家銀行的前例,僅將兆豐銀一案視為一般案件處理;對於國內當時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等相關規範與削骨失敗制度,未能與時俱進等,確屬失當。
調查報告同時說明,財政部對其所投資金融事業的股權管理,主要是基於股東身分,透過負責人、經理人善盡業務審核與督導責任,液態拉皮推薦以確保公股權益,並經由公股聯絡人隨時掌握事業機構的營運狀況,但兆豐金控公股聯絡人明知兆豐銀行面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可能採取的監理行動,竟未向財政部通報,且公股代表亦未充分知悉此案的嚴重性,公股監督機制有欠妥適,公股管理確有不足。
此外,調查報告發現,金管會對金融機構各項表報的審閱或派員實地檢查等作為,均無法、也不應取代各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於經營與管理上應承擔的權責,否則將使金融主管機關的監理職責與公司管理階層的公司治理,產生權責不清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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